千里家书只为墙,让他三尺又何妨。古有六尺巷让墙,而现在互为街坊的王某和李某,却由于“一扇门”起了胶葛。
王某夫妻购买了盱眙县某小区的2405室房子,同层街坊系2406室房子的业主李某。2405室房子坐落边套,入户门规划为外开;2406室房子坐落中心套,入户门规划为内开。两家入户门呈笔直状况且相距较近。2406室入户门前有一条通道,宽1.4米,系2405室入户仅有通道。
李某对2406室房子装饰时,私即将入户门外移30厘米并改为向2405室房子方向外开。当2406室入户门笔直翻开时,占用过道一半以上宽度,彻底翻开后与2405室入户门附近,影响王某通行便当。
李某在装饰前,曾与王某洽谈过入户门改为外开事宜,王某以为这样更改极度影响其通行与人身安全,没有同意。但李某以为自家的门自己有权力做主,便依然故我,强即将入户门进行更改。王某发现后向物业反映状况,物业也屡次与李某交流要求康复原状,但洽谈无果。王某无法,只能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,要求李某将入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。
李某并未到庭参与诉讼,在电话中竟向法官陈说其装饰好了能够一向不入住,不可能影响王某通行,坚决不同意将入户门改回内开。
盱眙法院经审理以为,李某的私行改装行为必定抢占两家入户门外公共通道的空间,而该公共通道系两边共用的仅有通道,尤其在2406室入户门笔直翻开时将占有通道一半以上空间,不只形成王某一家人通行不方便,且消防危险较大,要挟居民的人身与产业安全。故盱眙法院判令李某将2406室房子的入户门康复为内开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:“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运用、收益和处置的权力。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”业主将入户门改为外开,不只影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,也给公共安全带来必定危险。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,应当合法行使权力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权力及公共利益。假如业主遇到占用公共通道、私自将入户门改为外开等状况,能要求侵权人承当对应的民事责任,依法保护安全、调和的公共生活环境。